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正式引入了“专利权期限补偿(PTA)”制度,以补偿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
历经两年多的等待,备受期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于2023年12月21日公布,其中新增 “第五章 专利权期限补偿”,该章节中的相关条款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PTA制度的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同日,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也公布了修订后的《专利审查指南》(2023)(以下简称“《审查指南》”)。
本文详细梳理和总结了于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修订后的《审查指南》中关于专利权期限补偿(PTA)的相关规定、说明和注意事项。
一、《专利法》中有关PTA的相关规定
《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基于上述条款,我国专利权期限补偿(PTA)的适用范围为“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发明专利”,也就是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因其并不经历实质审查,无法请求获得PTA。
同时,我国专利权期限补偿(PTA)期限的获得需由专利权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主动请求,CNIPA不会自行依职权启动。
最后,该条款还明确了我国专利权期限补偿的补偿范围,即“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二、《细则》中有关PTA的相关规定
修订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专利权期限补偿(PTA)”的请求时机和计算方式,并对涉及“一案两请”(即同日以相同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发明专利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专利做出特别规定,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一)请求时机
专利权人应当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3个月内向CNIPA提出[1](请注意,该期限不可延长)。
(二)计算方式
PTA补偿期限将按照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的实际天数计算[3]。
“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是指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4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3年之日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的间隔天数,减去合理延迟的天数和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的天数[4]。
因此,专利权期限补偿(PTA)的计算公式为:
PTA = 授权公告日 - 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4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3年之日 - 合理延迟的天数 - 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天数
3. 授权过程中的“合理延迟”[5]包括:
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文件做出修改的复审程序;
因专利权属纠纷所引起中止程序或被法院裁定进行保全措施;
其他合理情形引起的延迟。
4. “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 [6]包括
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CNIPA发出的通知(例如审查意见通知书)所引起的延迟;
申请延迟审查所引起的延迟;
因援引加入所引起的延迟;和
其他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
(三)涉及双申的特别规定[7]
对于涉及“一案两请”(俗称“双申”,即同日以相同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发明专利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专利,该发明专利无法获得“专利权期限补偿(PTA)”。
三、《审查指南》中有关PTA的相关规定
修订后的《审查指南》对专利权期限补偿中请求的提出、补偿期限的确定、期限补偿请求的审批等内容进行了进一步说明,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一)请求的提出
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应当由专利权人提出。
<span class="wx_text_underline"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0px 2px; outline: 0px; cursor: pointer; background: url("data:image/svg+xml,%3Csvg width='8' height='2' viewBox='0 0 8 2' fill='none' xmlns='http://www.w3.org/2000/svg'%3E%3Cpath d='M3.25 1.5H0.75C0.335786 1.5 0 1.16421 0 0.75C0 0.335786 0.335786 0 0.75 0H3.25C3.66421 0 4 0.335786 4 0.75C4 1.16421 3.66421 1.5 3.25 1.5Z' fill='%2307C160' fill-opacity='0.5'/%3E%3C/svg%3E%0A") 0px 100% / auto 2px repeat-x transparent;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text-decoration-thickness: 1.5px;">对于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发明专利,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如果专利权属于多个专利权人共有的,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应当由代表人办理。
(二)补偿期限的确定
对于如何计算和确定补偿期限天数,《审查指南》进一步明确:
对于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国际申请,“发明专利申请日”是指该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
对于分案申请,“发明专利申请日”是指该分案申请的“分案申请递交日”;
“实质审查请求之日”是指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足额缴纳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之日;
若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请求之日早于该发明专利的公布日,“实质审查请求之日”是指该发明专利的公布日。
(三)授权过程中的“合理延迟”
除了《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三款中所规定的1)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文件做出修改的复审程序、2)因专利权属纠纷所引起中止程序或3)被法院裁定进行保全措施,《审查指南》中进一步明确“行政诉讼程序”所引起的延迟也属于“授权过程中的合理延迟”。
(四)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
对于如何计算“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的延迟天数,《审查指南》做出如下说明:
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局发出的通知引起的延迟,延迟的天数为期限届满日起至实际提交答复之日止。
申请延迟审查的,延迟的天数为实际延迟审查的天数。
援引加入引起的延迟,延迟的天数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引起的延迟天数。
请求恢复权利引起的延迟,延迟的天数为从原期限届满日起至同意恢复的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发文日止。能证明该延迟是由专利局造成的除外。
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国际申请,申请人未要求提前处理引起的延迟,延迟的天数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之日起至自优先权日起满30个月之日止。
(五)期限补偿请求的审批
CNIPA经审查后认为发明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不符合期限补偿条件的,其将给予请求人至少一次陈述意见和/或补正文件的机会。对于此后仍然不符合期限补偿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期限补偿的决定。
经审查后认为发明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符合期限补偿条件的,专利局应当作出给予期限补偿的决定,告知期限补偿的天数。
(六)登记和公告
CNIPA作出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决定后,将有关事项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
结 语
SPTL Summary
以上为大家梳理总结了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中涉及“专利权期限补偿(PTA)”的相关制度完善的内容。后续我们还将结合具体实践,为大家进一步分析和解读PTA制度在我国的适用。